(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现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自有住房的。
第五条 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通过收购半拉子工程改造建设成的廉租住房;
(三)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四)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兴建的廉租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配租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
(二)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处单位或居、村委会作出调查意见,经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四)申请人所处单位或居、村委会作出调查意见,并经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配租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