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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决定(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决定
(海府〔2007〕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2007年12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海府[2006]6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五)项。
  二、删除第九条第一款。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或者租赁房屋的情况,计算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
  四、删除第十三条。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核准核发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区级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中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经报审批后,从市级廉租住房资金中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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