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与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
(鲁政发〔2007〕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7年12月12日至15日,省委书记李建国,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姜大明同志率山东省党政代表团赴江苏省学习考察,两省签署了《江苏省与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协议》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鲁苏两省经济社会发展合作的战略意义。山东与江苏地域相邻,人缘相亲,经济相融,文化相通。长期以来,两省经济社会交往密切,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合作基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两省经济社会发展合作进程,实现共同繁荣,对于促进两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国家实施东部沿海率先发展战略中共同走在前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协议》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切实把《协议》确定的事项落到实处。
二、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组织落实《协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及时调度两省经济社会发展合作的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两省经济社会发展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专门报告,提出进一步推进两省经济社会发展合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市、各部门要围绕《协议》提出的有关合作事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加强与江苏省对口部门和相关市的联系与交流,定期进行工作衔接,全力推进《协议》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有关事项的落实。各市、各部门要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切实加强对实施《协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要把推进两省经济社会发展合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按照《协议》提出的合作领域和工作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全面完成《协议》确定的任务目标,不断推动两省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向纵深发展,努力促进山东省与江苏省共同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