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加强信用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办〔2007〕238号)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6〕372号)规定,经研究,厅决定开展2007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所有省内具有交通类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二)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有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不含绿化、房建工程施工企业)。
(三)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没有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但已在浙江省交通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填报了信息并承诺向社会公开的省外施工企业(不含绿化、房建工程施工企业)。
(四)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与了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且在投标过程中有影响企业信用的投标行为的省外施工企业。
二、评价资料报送程序
(一)2007年度有在建公路水运项目的省外施工企业的自评报告于2008年2月29日前送厅建管处;各项目信用评价表于2月20日前送相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集中复评后于3月6日前统一送项目所在市交通局(委),经市局(委)审核后于3月20日前统一送厅建管处。
(二)省内一、二级资质施工企业(含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系统资质企业)的自评报告于2008年2月29日前送企业所在市交通局(委);各项目信用评价表于2月20日前送相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集中复评后于3月6日前统一送项目所在市交通局(委);各市局(委)对企业自评报告和所有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审核后于3月20日前统一送厅建管处。
(三)省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自评报告于2008年2月29日前送企业所在市交通局(委);各项目信用评价表于2月20日前送相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集中复评后于3月6日前统一送项目所在市交通局(委);各市局(委)对所有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审核后于3月20日前统一送厅建管处;厅建管处汇总后于3月31日前再将各三级企业的省内所有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返还各市局(委)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4月15日前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