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开办人才、劳动力、建筑、房地产交易等市场和从事网上经营、中介服务以及营利性公路运输、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的,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并执行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的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连锁超市总部等规模较大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备案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租赁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或者以柜台、场地联营的,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房地产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二)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签订虚假合同;
(四)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
(五)伪造、涂改、买卖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六)兼职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
(七)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下列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