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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场站的管理,提高公共汽车场站的服务功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场站(以下简称公交场站),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回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经营、设施维护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公交场站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站运分离、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扬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公交场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公交场站经营者。扬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负责公交场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财政、工商、物价、城管、交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交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交场站的投资和建设。

第二章 场站规划、建设和使用

  第七条 市建设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公交规划),制定市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建设和改造公交场站。需立项规划的项目,应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共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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