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网质量检验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京劳保发字[1989]385号 1989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网在施工生产中的防护效用,防止高处坠落伤亡事故,根据《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制造、经销、检验和使用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有《工业产品许可证》的安全网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际GB5725~85《安全网》和GB5726~85《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中有关要求组织生产。我市产品经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检验合格,才准销售。
第四条 销售单位不得经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合格标记的安全网。
第五条 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合格标记的安全网,对购进的安全网要逐张验证,遵照国标GB5725~85《安全网》中附录A《安全网的使用规则》正确使用。
第六条 每张安全网必须有根据国际GB5725~85《安全网》中5.1规定逐项标明的标牌。凡无标牌的安全网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安全网的检验
1.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按国际GB5726~85《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规定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按批量发给合格标记,或宣布报废。
2.采用批量抽样检验的方法,以一百张(含一百张以内)为批量检验单位,每个批量单位抽取一张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再抽取两张作复检。复检仍有一项达不到质量标准,本检验单位全部安全网报废。
3.做复检时,安全网的送检单位必须派负责人到检验现场目睹检验过程,并在检验报告上签字。
4.被确定报废的安全网,刷红色醒目报废标记,不得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每张安全网收取检验费暂定为:新网350元,旧网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