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近期可试点经济适用租赁房,先租后售,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4.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和落实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政策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3)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特别是保障资金不足的地方,要加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
(4)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5)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5.继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力度。完善廉租住房管理的制度和法规。
(四)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五)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的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建立和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市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并在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和分析工作。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八)加强住房及房地产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在规划期内,继续加强住房发展战略的研究,探索适合杭州市实际的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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