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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09年)的通知[失效]

  2.下列土地应按本规划实施。
  商品住宅:商品住宅以实际供地总量为准,即在2008年1月1日后经公开拍卖及出让的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创业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在2008年1月1日后规划期内项目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土地。
  危旧房改善:规划期内的危旧房改善。
  3.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创业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和危旧房改善中套型建筑面积比。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创业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和危旧房改善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占100%。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为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约占85%-88%。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居住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约占12%-15%。
  4.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比。由于公开拍卖与出让的土地地价成本较高、开发时间固定(在取得土地2年内开工),且需满足不同层次市民的住房需求,因此在综合考虑并在满足杭州市套型建筑面积比总体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划具体单个建设项目可根据其所处位置、总用地规模、开发强度、建设年度、具体定向安置等实际情况,在保证年度总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经可行性分析后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同意调整后,进行适当调整,并同时明确具体平衡地块,要求同步实施。原则上,出让地块和平衡地块在同一行政区(区、开发区)内实施。
  5.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应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发的住宅项目中。
  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中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五)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城市东扩、旅游西进、沿江开发、跨江发展”的城市发展战略,合理引导居住用地发展。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为基础,保护好杭州的自然生态环境。
  2.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住宅建设结合近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考虑交通便利、出行方便、可达性好等因素,合理安排居住用地,同步建设各种配套设施。下沙城、滨江区、三墩北地区以及田园、丁桥、长睦等地区将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我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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