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2008年1月20前,各县(市、区)发放2007年扶助金。
第五阶段:2008年1月25日前,各地汇总2007年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
(宝应县、高邮市按省里要求,于2007年12月28日前分别将扶助对象数量报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和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其中有多少人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也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意义重大。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这项惠民制度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2、明确工作职责。坚持“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扶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重点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开展扶助制度宣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重点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重点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重点按照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重点对实施扶助制度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3、严格执行政策。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较紧,要求很高,各地开展这项工作务必要严格坚持原则,严格掌握政策,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标准要求,切实做到不错一人,不漏一人,保质保量地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
4、建立长效机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一项需要逐年实施的制度,各县(市、区)要将这项制度的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部署,按照省《意见》、市《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作流程,每年结合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同时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目标人群的调查、经费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使之规范化、经常化。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各项措施,提高工作水平,准确反馈信息。今后每年12月份,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将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