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估监督
1、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检查各地扶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2、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掌握扶助对象的数量变化、扶助资金的需求和扶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3、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市“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实行政务公开、阳光操作和群众举报制度,尤其通过广泛深入宣传,使扶助制度的各项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扶助制度的实施流程、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渠道等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和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4、各级纪检、监督、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目标考核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扶助资金落实不到位和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扶助制度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禁挪用、截留扶助资金,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税费等款项。凡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扶助资金代理发放机构应严格履行代理服务协议,凡挪用、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服务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时间安排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共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12月15日前,制定《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16日--20日。各地组织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扶助对象的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扶助金标准,扶助金发放渠道和办法等政策规定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培训相关人员,做好资格确认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12月21日--31日,各县(市、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确认扶助对象,并将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数据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做到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市残联、市公安局同时建立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同委托扶助金发放机构签定委托服务协议;落实扶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