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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宝应县、高邮市补助6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提高部分由本县(市、区)财政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二)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的发放,由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其中:农村扶助对象通过“一折通”发放;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资料,按“实名制”要求,为扶助对象办理专用存折,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对象账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底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要坚决杜绝将扶助资金先拨给人口计生部门,再由人口计生部门拨付给代理发放机构的做法。
  (三)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落实经费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账,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协议,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名单,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发放扶助金。同时,要将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的建立、扶助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等情况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三、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我市成立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市残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市残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扶助制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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