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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
  村级、乡级、县级张榜公示均不得少于5天时间。
  2、资格注销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四)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制度的衔接
  1、扶助金发放标准衔接问题
  目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尚有交叉的地方,在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中,有一部分是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对这部分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标准就高不就低。
  对独生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对独生子女伤残,年满6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自2007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其日后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2、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衔接问题
  从2008年起,对农村同时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扶助对象的审核工作一并进行,两个制度的数据要分开上报,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从“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中分离出来,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中不再包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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