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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2007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的相关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国家继实行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后,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又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以本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分别发放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分别发放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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