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1日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款修改为:“持超过核准有效期限、伪造、涂改、承租、承让、购买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处理。”
  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对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无照经营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以合伙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名义无照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以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义无照经营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乡村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以由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举办。
  “前款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市场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
  市场举办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查验入场各类经营主体资格证件、上市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质量警示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禁止上市经营;
  (二)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三)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