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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意见》的通知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04〕290号)精神考核确认。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企业三年的年度经营考核结果。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任期奖励。其中A级的为任期内年平均基本薪酬1-2倍,B级为0-1倍,C级以下的任期奖励为零。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任期内奖励计算公式见附件3)
  四、其他
  (一)在考核年度内,企业符合政府有关单项奖励的,按政府单项奖励办法执行。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政府服务、安全保护和企业改革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做出特别贡献的,经政府批准将给予特别奖励。
  (二)根据被考核单位的性质进行分类考核(见附件6),对生产经营性的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对实行行业管理服务性的资产经营公司合理优化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殊奖励。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四)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
  分类指标

  1、营业额增长率
  2、资产负债率
  3、总资产增长率
  4、费用利润率
  5、投资完成额
  6、百万吨死亡率
  7、职工工资增长率
  8、税收收缴率
  9、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率
  10、劳动生产率
  11、入库税收增长率
  12、职工社会保险费缴存率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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