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八、时间安排
  (一)2008年2月底前,各市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向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矿山数量压减任务分解情况及关闭矿的具体名单。
  (二)2008年5月底前,要完成各市及重点矿区的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和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
  (三)2008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实施工作,并于10月底前基本完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后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换发工作。
  (四)2008年年底前进行总结验收和表彰。

  附件:1.主要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表
  2.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主要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表


┌───────────┬─────────────────────────┬─────────┐
│           │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         │
│   矿种类别    │                         │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
│           ├────────┬─────┬─────┬────┤         │
│           │计量单位/年  │大型   │中型   │小型  │         │
├───────────┼────────┼─────┼─────┼────┼─────────┤
│铁(地下开采)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
├───────────┼────────┼─────┼─────┼────┼─────────┤
│铁(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200   │200-60  │<60  │5万吨/年     │
├───────────┼────────┼─────┼─────┼────┼─────────┤
│铝土矿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6万吨/年     │
├───────────┼────────┼─────┼─────┼────┼─────────┤
│金(岩金)       │矿石万吨    │≥15   │15-6   │<6   │1.5万吨/年   │
└───────────┴────────┴─────┴─────┴────┴─────────┘
┌───────────┬──────────────────────────┬────────┐
│           │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        │
│   矿种类别    │                          │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           ├───────┬──────┬───────┬───┤        │
│           │计量单位/年 │大型    │中型     │小型 │        │
├───────────┼───────┼──────┼───────┼───┼────────┤
│金(砂金机采)     │矿石万立方米 │≥80    │80-20    │<20 │10万立方米/年 │
├───────────┼───────┼──────┼───────┼───┼────────┤
│银          │矿石万吨   │≥30    │30-20    │<20 │        │
├───────────┼───────┼──────┼───────┼───┼────────┤
│铜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
├───────────┼───────┼──────┼───────┼───┼────────┤
│锰          │矿石万吨   │≥10    │10-5     │<5  │2万吨/年    │
├───────────┼───────┼──────┼───────┼───┼────────┤
│耐火粘土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        │
├───────────┼───────┼──────┼───────┼───┼────────┤
│硫铁矿        │矿石万吨   │≥50    │50-20    │<20 │5万吨/年    │
├───────────┼───────┼──────┼───────┼───┼────────┤
│石膏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        │
├───────────┼───────┼──────┼───────┼───┼────────┤
│石灰岩(建筑用、水泥用)│矿石万吨   │≥100    │100-50    │<50 │        │
├───────────┼───────┼──────┼───────┼───┼────────┤
│白云岩        │矿石万吨   │≥50    │50-30    │<30 │        │
├───────────┼───────┼──────┼───────┼───┼────────┤
│花岗石(含辉绿岩)   │万立方米   │≥10    │10-5     │<5  │        │
└───────────┴───────┴──────┴───────┴───┴────────┘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