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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检查验收。各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提交自查报告。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2),具体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有关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民爆物品用量;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按整合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其采矿权按灭失处置,并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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