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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2.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对于由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对由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进行确认。
  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含本意见下发前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加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根据审批权限以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采矿权价款标准为基数上浮100%。
  3.采矿权价款的征收机关。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的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乡(镇)、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4.采矿权价款转为股份的办法。对于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采矿权价款以股份的方式缴纳。股份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执行。
  六、方法步骤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市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做好开展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前期准备。
  (二)制订方案。各市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经听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后报省审批。
  (三)方案实施。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明晰产权时,鼓励运用公开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主体。涉及国有矿山企业转让的,要征求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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