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能源统计所需经费按时到位。
各级经委、发展改革委要支持、督促工业和其他行业做好能源统计管理工作,在机构的设立、人员及工作设备的配备和业务经费的落实上提出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尽快提升能源统计的执行力。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能源统计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部门、行业、企业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不断提高各部门、行业、企业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管理部门,特别是煤炭、电力、交通运管、石油等能源重点部门要充实本部门、本系统的能源统计力量,在统计机构中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和业务制度,建立、健全台账制度,以保证部门能源统计渠道的畅通和资料的翔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国家标准配备能源消费计量器具,以确保能源消费量的计量准确和能源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要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制度和台账制度,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省重点监测的“双百家”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并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完成本企业常规能源统计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提出节能意见和建议。省重点监测的用能单位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规定,每年向节能管理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开展统计巡查和执法监督,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作为能源统计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要求的指标含义、范围口径、调查方法、报告期限进行统计,并及时进行汇总、加工,整理出基本的能源统计数据。根据《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07〕48号)中规定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进行监控,并对主要能源统计指标利用相关指标评估法、动态趋势评估法、比例系数评估法进行评估,从而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做出基本判断,对能源发展趋势做出总体把握。
统计部门和节能执法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统计巡查和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企业能源统计工作、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使企业相关人员在熟悉业务工作的同时,了解统计法律规范,知晓守法的义务和违法的责任,约束自己的工作行为,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开展各领域的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能源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个别人授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严重违法行为,努力提高依法统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