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能源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多领域、多环节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建立全面、科学、系统的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合理规范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是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省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特点和结构,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分类、全面客观、便于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的统计标准和核算要求,分别设计适用于统计系统、行业部门、调查单位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形成综合性的能源统计制度,并按不同的频率进行统计调查,建立起全面、科学的能源统计网络和能源统计数据库。
能源统计调查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手段,对列入全省重点监控的“双百家”节能企业,实行网上直报、超级汇总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在国家制定的节能降耗“三体系”方案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各个产业、产业内部各行业以及社会用能的统计方法和调查指标,尽快展开全面调查和监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不断研究、探索和改进统计核算方法,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统计、监测和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能源统计调查结果由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我省能耗公报制度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能耗数据。
三、认真做好能源统计分析和研究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要结合能源统计及监测资料,加强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利用能源统计及相关数据,加大对全省能源生产、消费变动情况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双百”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发展趋势的跟踪、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对全省节能重点工程的进展及节能成效的监测和分析研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全省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的关联分析,努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能源信息咨询服务,为全省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制度建设,密切合作,大力强化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努力做好节能降耗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对目前还没有设立能源统计专门机构的市、县要督促其加快进程,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尽快设立,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保证工作条件,以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