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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由工商、公安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查处传销案件之前,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必须对传销人员聚集的跨界地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特别是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进行周密细致的排查摸底,查明传销活动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确定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执法力量的组成、任务区分及保障措施等,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做到行动前情况掌握准确,行动中处置果断得当,确保打击传销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区别打击对象,分类妥善处置
  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各市要严格遵守“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挽救失足人员,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的有关规定,分类妥善处置传销人员。
  (一)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严惩。凡传销活动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刑事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涉嫌非法经营、诈骗、非法拘禁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暴力抗法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二)对屡教不改的传销分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凡是多次参加传销活动,影响恶劣,经教育和遣返仍不回原籍,继续参与传销活动的,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
  (三)对一般参与传销的人员要挽救教育。对受骗或受胁迫参与传销的人员,要讲清传销对个人、家庭、亲朋、社会等带来的危害,动员从传销活动中脱离出来的人员,以现身说法的形式教育、感化他们,使其尽快觉醒,并脱离传销组织。同时,对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在查处传销活动的同时,工商、公安机关要建立传销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及一般传销人员的档案,为分类处置传销人员提供依据。档案内容包括:传销组织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籍贯、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照片等)、何时何地参加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内的职务和级别、何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介绍人基本情况、加入传销组织交纳费用数量、传销的产品、计酬方式、发展下线人数、本人获利数量及查处机关对其行为的认定等。对一般参与传销人员审查时,也要逐一询问,登记其基本情况和参与传销活动情况。
  五、区分不同情况,严惩出租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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