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开始,继续在全省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根据《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目前我省全面开展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传销势头虽有所遏制,但打击传销的形势仍然严峻,在某些地方传销仍然存在,并呈发展蔓延趋势。一是参加传销的人员众多,成份复杂,大部分是异地从事传销;二是传销手段不断翻新,目前以无产品“拉人头”式传销为主要表现形式;三是传销与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交织在一起;四是传销人员暴力抗法的组织化倾向日趋明显。
因此,我们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和谐”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除恶务尽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厌战和畏难情绪,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扎实做好打击传销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务必落实打击传传销属地责任制,使打击传销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同时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考评范围。地方各级政府是打击传销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应由当地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工商、公安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各地打击传销领导组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监督指导,并及时研究打击传销中的重大问题。
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的首要分子。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财政部门要确保打击传销专项经费。民政、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搞好配合。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地要加强社会管理,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当社区、村镇内出现传销活动时,基层组织必须及时上报当地工商、公安机关,并积极有效地协助执法人员实施打击。凡在本行政区内多次出现传销活动,且基层组织未尽到报知和协查职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周密制订行动方案,确保打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