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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才受聘到企事业单位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经双方协商确定,可与本人的技术管理、业绩贡献挂钩。受聘到企业工作的可实行年薪制、期权、奖励股份等激励政策;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八条 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其攻读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才或配偶来晋工作后,按规定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实际缴费年限可与本人出国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已与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协定的国家,按协定出具由外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已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的人员,免征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工作,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或者取得与国内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职称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事业单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按照本人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来晋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任职时间、职称外语资格的限制。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才在我省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工作五年以上的可购买经济适用房(唯一住房),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助费。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晋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对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可同时享受国家及我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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