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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才是指:出国留学(含已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重点是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我省支柱产业、新型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省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三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方式包括:创办、承包、租赁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以专利、技术、资金、实物等入股各类经济实体;到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或兼职;受聘担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来晋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技术开发等活动;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海外留学人才可长期来晋工作,也可短期来晋服务,来去自由。
  第四条 海外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领《山西省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证》;其中对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发给《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留学人才可凭上述证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 持中国护照的海外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户口的,凭《山西省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证》,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外籍留学人才(含随迁外籍直系亲属)可凭《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对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受理审批永久居留资格。
  第六条 海外留学人才中国籍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晋落户,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入托,当地有关部门应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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