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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五)6480元以上7080元以下计5分;
  (六)7080元以上7680元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穗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穗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穗时间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市市区落户的,在穗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穗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穗的,子女户籍在穗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七、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1分。

  八、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20分。

  附件3
  可支配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家庭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核定: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配合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二、申请家庭资产的核定: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及汽车价值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交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查核;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地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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