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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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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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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或出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
│土地、房产│                                  │
│     │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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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 │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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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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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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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 │
│     │以供查阅。                             │
│  备注 │2. 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
│     │内。                                │
│     │3. 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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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打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2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9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3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9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八)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评分:
  (一)4680元以下计18分;
  (二)4680元以上5280元以下计15分;
  (三)5280元以上5880元以下计12分;
  (四)5880元以上6480元以下计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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