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可领取租赁补贴的双特困家庭为14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10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补贴标准: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3元;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81-7680元,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81-6680元,按补贴标准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81-5680元,按补贴标准的8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5;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680元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判、贴系数为1。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和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寻找合适的房源;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发放租赁补贴的名册和有关资料送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复核;
(七)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核定;
(八)市房改办住建办核定后发出《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九)市房改办住建办按月在指定银行将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实物配租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及其他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