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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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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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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或出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
│土地、房产│                                  │
│     │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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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 │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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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
├─────┼──────────────────────────────────┤
│  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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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 │
│     │以供查阅。                             │
│  备注 │2. 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
│     │内。                                │
│     │3. 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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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打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2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9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3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9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八)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评分:
  (一)4680元以下计18分;
  (二)4680元以上5280元以下计15分;
  (三)5280元以上5880元以下计12分;
  (四)5880元以上6480元以下计9分;
  (五)6480元以上7080元以下计5分;
  (六)7080元以上7680元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穗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穗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穗时间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市市区落户的,在穗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穗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穗的,子女户籍在穗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七、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1分。

  八、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20分。

  附件3
  可支配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家庭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核定: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配合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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