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汇总上报阶段(5月16日至5月30日):根据核查情况对各单位数据进行修正,汇总后按时上报省财政厅。
5、总结表彰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并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的赣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规划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为确保核查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将从财政、监察、审计、国资委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小组,负责资产核查工作。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也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抽调财务、资产管理等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资产清查工作,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七、工作要求
1、要认真抓好自查。各部门、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政策规定,如实填报资产清查相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清查小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严格遵守清查工作的各项规定。
2、要积极配合核查。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成果真实可靠,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专门人员实地进行核查,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核查人员的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相关的核查准备,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3、要严肃纪律。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核查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资产清查工作纪律。对自查中敷衍了事、应付走过场的单位要限期补课,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资产自查中故意隐瞒资产、隐瞒收入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对在清查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章和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
公务员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等,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予以处罚。为强化清查工作监督,对社会公布资产清查工作举报电话(市监察局举报中心:8391369、8391354,市财政局:8122409),由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加强清查工作纪律监督。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