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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附: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附
  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07年2月-- 2007 年6月在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情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相应规定上报相关数据。(其非税收入收支情况按照第四款要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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