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紧急救援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大楼、卫生防疫大楼,医院门诊、住院、急救、职工(营养)食堂、洗衣房、锅炉房等工作用房及附属设施。
(3)托儿所、幼儿园、保育院建筑(含室外游戏场地),中、小学校和大学、职业学校(院)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行政办公楼、食堂、医院、学生宿舍、单身教职工宿舍、风雨操场、运动场地等教学用房及附属设施。
(4)获得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5)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基层公安派出所业务、办公用房。
2、廉租住房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减半征收白蚁防治费。
3、经济适用房、农民返迁安置房,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4、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5、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标A级以上(含A级,即运输型物流企业车辆吨位300吨以上、年货运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办公、经营场所用房建设,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涉及部队、医院、学校、工业企业等的住宅,房屋产权为个人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以上享受综合收费减免的工程项目,各规划、勘察、设计、图审、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和中介机构在收费时,经双方协商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凡属财政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性单位,在收取服务性费用时,按最低收费标准一律减半征收。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市人防办申请审核,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底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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