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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2)紧急救援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大楼、卫生防疫大楼,医院门诊、住院、急救、职工(营养)食堂、洗衣房、锅炉房等工作用房及附属设施。

  (3)托儿所、幼儿园、保育院建筑(含室外游戏场地),中、小学校和大学、职业学校(院)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行政办公楼、食堂、医院、学生宿舍、单身教职工宿舍、风雨操场、运动场地等教学用房及附属设施。

  (4)获得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5)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基层公安派出所业务、办公用房。

  2、廉租住房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减半征收白蚁防治费。

  3、经济适用房、农民返迁安置房,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4、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5、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标A级以上(含A级,即运输型物流企业车辆吨位300吨以上、年货运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办公、经营场所用房建设,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涉及部队、医院、学校、工业企业等的住宅,房屋产权为个人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以上享受综合收费减免的工程项目,各规划、勘察、设计、图审、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和中介机构在收费时,经双方协商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凡属财政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性单位,在收取服务性费用时,按最低收费标准一律减半征收。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市人防办申请审核,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底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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