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各县(市、区)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责任书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四无”水电站清查处理工作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本责任书。望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任务。对失职、渎职的,市政府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二○○七年七月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县(市、区)范围内“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处理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主要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四无”水电站清查处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2、建立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