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中心城区城市户口。
(3)无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
符合供应条件的中心城区直管公房承租户,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必须同时腾退回产权单位。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1、市房管局负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动态信息档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2007年起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如确需出售,必须按出售时市政府核定的销售价格由市政府收购。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3、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和方案,不得以各种理由停建,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销售最高限价,不得向未经政府审批的购房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4、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后5年内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