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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市供水、供电部门按规划要求,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范围内、外的管网(线)路工程及增容。小区内供电低压部分电网线路和供电安装、供水施工实行一户一表制。小区外总管线设施建设安装投资费用由供水、供电部门负担。

  3、市天然气供应单位、市广电、电信、邮政等部门负责铺设相应管线安装到户,天然气安装、闭路电视初装费按规定标准给予优惠。

  4、章贡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管辖区域建设用地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购人的社区评议组织和调查审核工作。

  5、市国土、规划建设、物价、发改委、消防、人防、城管、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从速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的审核审批发证等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列入市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凡有互相推诿,该办不办,无故拖延审批手续,耽误工期,失职渎职的,要记录在案,严肃追究。

  6、市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项目有关优惠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到位。同时,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和督查工作。

  7、各商业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搞好服务,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并对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全面负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按期交付使用。

  9、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要加大对省、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的宣传力度,市房管局配合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解释、答疑工作。

  10、在市房管局(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的拟定;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户型方案的审批、组织招标及工程质量的监管;负责供应对象及准入条件、申购、收购程序的审核把关工作和申购对象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项目建设销售资金及专项基金的监管等日常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基本对象及申购审批程序

  1、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中心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来合理划定。2007年市中心城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871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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