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每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按照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地点。2007年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以每亩净地28万元(含征地拆迁)的价格,划拨给市住房发展保障中心。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力求达到“造价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节约用地质量好,安全方便环境美”的总体建设目标。
4、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划建筑设计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其套型建筑面积以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大套型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确有需求的可安排少量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按有关要求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实行公开招投标。
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不得超过当年政府公布的销售最高限价。每年的销售最高限价报省、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并对各项目的销售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的价格构成因素进行核算,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2007年立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最高限价为1358元/平方米。天然气、闭路电视管线安装据实收取,实行代收代付。
7、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准建制度。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管局)审核签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准建通知书》,凭此办理项目前期报批报建的有关手续。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扶持与部门职责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所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均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并明确以下优惠扶持政策及部门工作职责。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政府规定实行减免,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市政府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