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接送车的管理,维护中小学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精神,结合衢州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学生上学、放学接送活动的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统筹领导下,由公安、交通、教育、财政、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
政府对学生接送车实行优惠政策和必要的经济补贴,保护学生和学生接送车所有人的合法利益,调动学生接送车所有人的积极性。
二、学生接送运输属于公共交通范畴,凡公交网络已完全覆盖的地区,学生出行应以公交车逐步替代学生接送车。在公交网络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对作为公共交通补充的学生接送车,是指用于专门或定期接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客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