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结合新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制订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年度计划。对规模较小、危害较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应急排险,消除隐患;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勘查的基础上实施工程治理;对防治迫切,但治理技术难度大、经济上不合算、自然条件不适宜人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搬迁避让。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加强山区中小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市仍有部分山区中小学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繁重。各地要组织力量,逐一排查,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山区中小学,要及时编制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要结合“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切实把临灾预警、避险转移、临时安置等防御措施落实到每个班级、每个师生,进一步提高师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我救助能力。
(十)加强旅游区(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主汛期来临前,各地要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旅游景区(点)进行全面排查,编制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落实预警方法、避险转移路线、临时安置地点等防御措施。主汛期期间,要组织人员,加强巡查,划出危险区,树立警示牌,并及时做好治理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交通、水利、建设、规划、旅游、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人管、管得了”。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工作领导责任制、行政责任追究制,强化管理,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