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山区农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房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地质灾害发育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防范措施,逐步探索农村宅基地建设中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和管理。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继续做好县(市、区)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今年5月底前,完成衢江区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并通过审查验收;9月底前,完成龙游县、常山县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野外调查工作,年底前完成调查与评价工作,并通过审查验收。同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启动江山市、开化县的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为2008年全面完成此项工作打好基础。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由相关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建设、规划、气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
(六)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第一轮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到期,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工程活动不断加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很大变化,亟需重新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当地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加强与同级相关规划和上下级规划的衔接,争取在年内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七)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进一步查明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稳定性与危害程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的地质环境。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确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集中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建设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加大农村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下山脱贫,优先安排资金、土地等,进行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同时,要组织力量,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公路(含康庄工程)、铁路沿线及水库岸坡进行全面调查,及时编制防灾预案,落实防灾责任,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