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的确需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把关。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到会的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人员到场。半数以上应到会领导到场才可举行会议,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市长主持。会议先由有关县(市、区)政府,或有关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五)作出决策。市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四章 决策保障
第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顾问决策机构,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市政府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七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八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