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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衢政发〔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3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衢政发〔2005〕2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5﹞5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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