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7]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期,市减负办对部分县(市)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和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大部分地方能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有的地方农民的补贴款项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有被挤占、挪用现象;有的地方村级报刊订阅超限额;一些地方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较严重;办理二代身份证时乱收费较普遍;部分农村中小学存在违规收费现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成为我市农村稳定的隐患。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我市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在这种好的形势下,部分地方对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不再把减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有的涉农收费部门没有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问题整治不积极,对下级部门的乱收费行为视而不见,正是由于这些地方和部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造成监管力度不够,政策落实不力,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一再发生。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高度重视农民减负工作,深刻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客观分析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情绪,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落实各项减负和支农惠农政策,切实做好当前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支农惠农各项政策
一是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是落实农民建房收费政策。农民建房收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农业部《关于
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规定执行,只能由国土部门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5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的,由建设部门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除此之外,向建房农户收取的其他一切费用均属于乱收费。三是落实村级组织报刊订阅“限额制”。村级报刊订阅费按其经济收入状况分别不得超过400元、600元、800元的限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摊派报刊。乡镇及其他部门不得代村级征订报刊,不得在村级专项经费中直接扣除报刊费用。四是落实惠农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地将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以及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退耕还林补助等资金落实到户。在补偿资金发放过程中要加强督查,防止截留、挪用,严禁各种用农民的补贴补偿款抵顶农业税费尾欠的行为;五是抓好村级补助资金的落实。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必须进入乡镇农经部门的“村级资金专户”,实行“村有乡管”,确保资金全部用于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坚决制止和纠正将村级补助资金用于抵扣债务和支付其它用途的现象。六是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都必须按“一事一议”规定程序进行。开展筹资筹劳时必须做到村议、乡审、县批、市备案,并严格实行“一事一议”负担卡和专用收据制度。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开展好对上年“一事一议”项目的审计,审计结果要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七是严格执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收费政策。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除按照有关规定可收取20元证的工本费外,不准再向农民或委托其他单位、机构向农民收取邮递费、照相费等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