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鼓励金融工具创新。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范围内,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积极创新金融工具,提高银行资金运用率。
(九)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根据中小企业资金使用的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审贷程序,积极改造业务流程,调整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管理办法,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十)建立完善信贷激励制度。在信贷风险管理和责任追究方面要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标准和处罚奖励办法,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免责制度;对中小企业贷款要进行单独考核,单独奖惩,实行绩效与收入挂钩、提高收益预期等方式,实现责权利统一,调动基层行和信贷人员对中小企业贷款营销的积极性。
三、做大做强担保机构,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十一)发挥政府主导引导作用,支持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多渠道壮大实力,扩大规模,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坚持不以赢利为目的,继续扶持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准公共产品服务。
(十二)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各地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05〕28号),促进当地各类担保机构健康快速发展。2006-2007年,市政府继续对市区担保机构按日平均担保余额的2%予以风险补偿,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分步提高市区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要求,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2006年列入政策扶持范围的为: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贷款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年度被担保的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户数达50户以上的担保机构;2007年列入政策扶持范围的为: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贷款担保额在1.5亿元以上(含1.5亿元)、年度被担保的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户数达75户以上的担保机构。
(十三)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加大对担保机构扶持力度。列入省试点的市工行、农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中发生风险损失时,应从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费中按10%比例补偿担保机构。同时,市本级参照省试点办法,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费,用于补偿市中行、建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实际发生的风险损失,市中行、建行提取其中的10%补偿担保机构。对A类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利率实行优惠,优惠幅度为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