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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区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区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衢政发〔2006〕24号)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三大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现对市区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二、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时再按规定征收。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以及企业上市过程中资产的分离或重组,原则上可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四、企业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补缴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市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五、支持企业大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作妥善处理。

  六、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当年经营成本中摊销,也可分年度摊销。

  七、企业上市成功,所募集资金和新增项目投资在市区的,自上市年度起3年内,每年在市本级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超过上年实绩10%以上的部分,由市财政作为专项支出用于企业发展。

  企业实现上市后3年内,在市本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入库数为基数按10%环比增长,其超过部分的地方所得全额由市财政作为专项支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如企业原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更优惠,可继续享受原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上市企业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手续,在规划、环保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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