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和经费来源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符合条件享受奖励扶助的“五保户”,不影响原有待遇。
奖励扶助经费由省和县(市、区)财政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各县(市、区)财政要列入预算,保证在省级奖励扶助补助资金下达的同时,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四、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共同实施。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为代理发放机构。奖励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专帐核算。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负责在代理发放机构设立奖励扶助金发放专户,并按时足额将奖励扶助金拨入发放专户。代理发放机构要根据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身份证号码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按时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划入个人帐户,并主动通知奖扶对象及时领取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采用一人一存折的方式,由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奖励扶助金存折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奖扶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奖励扶助金存折领取。
奖励扶助对象出现规定退出发放范围的情况时,村民委员会应在年度内按确认程序上报,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给代理发放机构,于下年度停发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