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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7]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赣州市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抚州“9.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着力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11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全市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万明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黄辉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李付登副局长、市消防支队万德庭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电、工商、文化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万德庭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络、协调、技术指导,信息收集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办公室联系。

  二、整治对象

  (一)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二)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三)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四)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由消防牵头整治,工商、文化部门配合;1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由公安派出所牵头整治,工商、文化部门配合。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局“三条铁规”。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和锁门,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且均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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