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开工报告》由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电站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水电站项目建设管理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严格执行建设“四制”

  水电站项目建设无论投资主体是谁,都必须严格实行基本建设“四制”要求,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水电站项目建设由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水电站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投标制,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符合工程建设规模相应资质等级,并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水电站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开展监理工作。

  水电站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合同法》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电站在建设施工和竣工运行后,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管。

  2、严格按规程进行各项验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