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凡是有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水电站建设项目,按照审批制进行管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凡是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水电站建设项目,按照核准制进行管理,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根据2006年4月14日省政府公布施行的《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水电站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核准的水电站,工程规模属中央、省管理的,其初步设计报告由中央、省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由市、县两级审批的水电站,其初步设计报告必须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发改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经发改委、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后,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下一阶段技术施工图的设计工作。
9、开工报告审批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审批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05]72号),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在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项目法人机构已组建、技术施工图设计已完成、监理单位已选定、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质量监督合同书已签订、“通路、通讯、通电”等三通已完成、项目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已基本完成后,必须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管理范围
1、审批或核准管理范围
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的规定,大中型水库由中央审批,小型水库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批;按照《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4月)的规定,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其它有关审批管理范围
《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由负责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