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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好《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防洪规划同意书》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出据《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复》。

  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水电站建设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6、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凭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申请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用地前,须持水行政、环保主管部门出据的《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复》和《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材料,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用地的审批手续。

  7、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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