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7]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小水电开发建设秩序,加强水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证公共安全,保障投资者权益和社会效益,落实部门管理职能,杜绝“四无”水电站产生,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水电站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和核准
(一)申请、审批和核准程序
1、申请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必须首先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电站开发建设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项目,予以出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规定,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在取得水电站开发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后,应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和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文件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出据《防洪规划同意书》。
3、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